新闻来源:华亿认证中心 更新时间:2020-01-03 浏览次数:19042
2008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作为战略重点。“十年磨一剑”,目前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为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维护智力成果、鼓励创新与发明以及促进经济良性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应用、解决创新型企业“轻资产、缺担保”困境具有积极意义。
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双创”企业提供更多融资选择,有效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有力支持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序推动了解决科创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将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盘活用好,激励了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
一、银保监会积极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缓解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13年,原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出具体监管要求。2019年5月,银保监会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效果的评估。部分派出机构结合当地经济条件和特色,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政策。陕西、北京等地银保监局也积极制定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措施,推动营造良好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总体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有序增长。截至2019年6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3485户,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266.45亿元,贷款余额691.54亿元。
二、切实把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关键因素
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地方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保险公司、担保机构、政府性基金和有关中介机构进行了积极创新和科学探索,形成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包括:以“银行+政府+保险”三方主体参与、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为特色的“中关村模式”;以“政府+保险+银行+评估公司”的风险共担融资模式为特色的“中山模式”;以“保险+融资”联动、创新运用信用保证保险、保险资金直投为特色的“苏州模式”;以“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充分发挥政府性担保主体作用为特色的“浦东模式”。总结上述模式的经验来看,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健康发展应当把握好以下四项因素。
一是积极的政策支持是引导性因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估值难”“交易难”“处置难”等现实问题,当前无法完全依靠市场自发解决。通过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支持,可以鼓励缺少业务经验的商业银行尝试开展业务、减少经办人员的风险考核压力,引导其逐步熟悉、推广质押融资业务。
二是便利的质押登记是促进性因素。质押登记办理点少、耗时较长、流程复杂是影响银行和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实障碍。在设有专利权质押登记代办点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办理点的地区,登记便利化成为商业银行向客户营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的一个优势。
三是活跃的交易市场是基础性因素。现有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多数脱离市场,商业银行也缺少风险资产的处置途径。加快推动建设一个全国性的专业交易平台,有利于聚集交易主体、扩大交易量,形成价格发现的良性机制,实现高效的质物处置。
四是转变经营理念和业务机制是决定性因素。首先要建立有针对性的业务机制,成立专门的科技支行或专门部门负责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基层营业机构的负责人、客户经理等进行专门培训。其次是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经营理念,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作为创新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重要性,将知识产权纳入评估企业经营能力、风险水平的体系和流程中。
三、持续推动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工作部署,银保监会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于2019年8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措施。
一是《通知》要求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以及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创新信贷审批制度和利率定价机制。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力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累放贷款户数、年累放贷款金额逐年合理增长。
二是《通知》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创新。鼓励商业银行建立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评价体系,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为抓手把握企业发展方向。支持商业银行在知识产权打包融资以及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探索。商业银行要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园区、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促成更多小微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质押“首贷”。为充分发挥保险资金的作用,保险机构可以依法合规投资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
三是《通知》强调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既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也要提高强风险管理水平,对押品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物处置的有效途径。商业银行可以开展内部评估,培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人才。为了激励商业银行平衡控制风险和业务增长之间的关系,规定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四是《通知》明确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工作。各级银保监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共享,推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完善质押登记信息公示等方面工作,联合商业银行探索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有效途径。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良好经验,对银行保险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情况进行评估,对于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实施监管激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创新创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要向改革开放要动力,最大限度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不断增强我国在世界大变局中的影响力、竞争力”。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银行保险机构要正确把握金融的本质,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充分发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供给。
新闻来源:澎湃新闻